劳务派遣公司有哪些法定责任?
1、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未执行,发生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处以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
3、派遣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4、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5、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派遣劳务工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派遣公司合作、督促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派遣用工的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6、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履行义务。用工单位虽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但由于劳务派遣工实际在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因此,用工单位同样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负有相应的义务。
在选择好合适的劳务公司之后,就是需要与外包公司签署合同,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也是有几点需要注意的:
1、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劳务承包资质、用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
2、劳务外包法律关系受《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一般以双方约定为准。
3、承包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劳务承包资质的法人单位,否则可能导致劳务外包合同无效,并被机关认定企业与工人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如企业明知承包单位不具备承包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需对工人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工是否有,主要是由用工企业来决定的
目前很多新毕业的大学生,进入大型的国有企业、中央企业,都是属于劳务派遣工,真正属于单位编制的很少,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为了解决编制不足的问题也在使用大量的劳务派遣工,很多民营企业也在使用劳务派遣工。同样作为劳务派遣工,在不同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或是劳务公司,被派到不同的的单位,其实享受的待待遇可以说有天壤之别。劳务派遣工其实也是有等级的,根据我的了解,大概分为这几个类型。
一是低端的劳务派遣。端的劳务派遣工就是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而且大部分还上不了生产线,都是做一些辅助类的工作,比如包装、搬运、保洁、保安等比较低端的工种,这部分人由于收入不高,如果业主单位都没有办理住房的,那么这部分派遣工自然也不会享受到住房的待遇。这类人员派遣到民营企业,小型企业的比较多。